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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第五批划定六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说明》

发布 者:北京市人民政府
出  处:
发布时间:2004-00-00
法律编号:京政发[2004]18号
字体:[增加 减小]
正  文:
第五批划定六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4]18号)

    一、南苑兵营司令部旧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 保护范围
    以南苑兵营司令部旧址围墙(即现状宇翔宾馆围墙为界)。保护范围内新老建筑,均作为需保护文物建筑。旧址围墙及在南门前的照壁均为需保护建筑。在旧址南、西两面的水渠水系为需保护水系。
㈡ 建设控制地带
Ⅰ类建设控制地带
1.保护范围以南:东至保护范围以东80米的平行线南延长线。南至机场内现状道路。西至保护范围以西80米的平行线南延长线。北至保护范围及其东西延长线。
    2.保护范围以北:东至保护范围以东80米的平行线北延长线。南至保护范围及其东西延长线。西至保护范围以西80米的平行线北延长线。北至距保护范围以北20米的平行线及其东西延长线。
    3.保护范围以东:东至距保护范围以东80米的平行线, 西至距保护范围东侧道路西边界。
    Ⅱ类建设控制地带
    1.保护范围以东:东至距保护范围以东80米的平行线。南、北至I类建设控制地带。西至保护范围。
    2.保护范围以西:东至保护范围。南、北至I类建设控制地带。西至距保护范围以西80米的平行线。(其中停车场亦为非建房地带)
    Ⅲ类建设控制地带
东至距保护范围东界以东80米的平行线北延长线。南至保护范围以北I类建设控制地带。西至距保护范围西界以西80米的平行线北延长线。北至现状机场内道距(约距保护范围110米)。该范围内现状五层楼保留,如果翻建,则需按Ⅲ类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建设。
二、上方山诸寺及云水洞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 保护范围
1.兜率寺至观音禅林地带:东至兜率寺斋堂东墙及其南北延长线和坝壁围墙。南至兜率寺、舍利殿以南的坝壁挡土墙及3号寺4号寺围墙坝壁遗址。西至观音禅林西围墙和2号寺西坝壁。北至2号寺北坝壁东双井北挡土墙向东至475.00米等高线。
    2.塔院地带:东至上山路以西的土坎。南至最南端的古塔南坝壁挡土墙及10号寺遗址南墙基。西至10号寺遗址西的坝壁挡土墙。北至10号寺北围墙及其向东西延伸的坝壁挡土墙。
    3.望海庵:四至均以望海庵围墙为界。
    4.吕祖庙、朝阳庵:四至均以吕祖庙、朝阳庵围墙为界。
    5.5号寺、6号寺、7号寺、8号寺、观音殿、地藏庵:均以现状四面围墙及其遗迹及坝壁为界。
    6.永慈寺、其东北部前院以现状围墙及其遗迹为界。其西南部以现状山崖坝壁为界。
    7.9号寺:东至挡土墙及坡坎。西北、西南至坝壁和山崖。
    8.华严洞:东、南、北至矮墙、坡坎。西至山崖挡土墙。
    9.堂子庵:保护建筑遗址。
    10.藏经阁:北、东、东南至坝壁挡土墙。西北至山崖。西南至东坝壁南端与西山崖南端连线。
    11.法华庵、退居庵:东、北段至法华庵围墙,南段至退居庵东山崖,中段至退居庵围墙与山崖的连线。南、西至平台坎。北至法华庵北墙。
    12.普贤庵:东至上至兜率寺踏步的东沿向南连至普贤庵遗存建筑东土坎。南、西至普贤庵遗址平台坡坎。北至坝壁挡土墙。
    13.朝阳庵:东至山崖坡。南、西至台地坡坎。北至朝阳庵遗迹北墙。
    14.半香庵、12号寺、山门、款龙桥:东至山崖坡。南:东段至12号寺南端台地坡坎,西段至款龙桥南20米。西至上山新路坝壁。北至半香庵北坝壁及12号寺北台地坡坎。
    15.一斗泉:东至台地东坡坎(泉东南两山崖东端连线)。南至两层山崖的南边山崖。西至山崖,西南至南山崖西端与西山崖南端的连线。北至山崖及坝壁。
    16.圣康庵:南、西至台地坝壁。北至山崖。东至北界山崖东端与南界坝壁东端的连线。
    17.遵胜庵:四至遗址建筑外墙及院墙。
    18.圣贤庵:东至460.00等高线。南、西至山崖。北:西段至山崖,东段至450.00等高线。
    19.旱龙潭:四至以旱龙潭周边山崖为界。
    20.接引庵、云梯庵、山神庙:均以所在小台地周围的山崖、坝壁为界。
    21.钟楼:西南部台地:东南、西南、西北至山崖。东北部台地:东南、西北至台地坡坎,宽约18米。东北至水塔水池。
    22.云水洞前:东、南至台地坝壁。西:南段至山崖,北段至高台西坝壁。北至山崖。
    注释:
    1.四至所说山崖包括民间所说的“山砬子”,泛指山石或高台陡立的侧面及山石断面。
    2.坝壁泛指砖石等所砌挡土墙及加固山坡山崖的砌筑物。
    3 .坡坎、土坎指山上平台地带边缘有高差的陡坡或直坎。
㈡ 建设控制地带
    I类建设控制地带:东:一斗泉以南,北以550米等高线为界,一斗泉以南至550米等高线向东回转处以向下连至约500米高程的山崖东端再连至455米高程的山崖东端为界。自455米高程的山崖东端向南下至450米等高线至钟楼西南山崖之间以450米等高线为界。东南以上山路开始上坡的南端点坝壁东端与钟楼的连线为界。西南:以坝壁及其延长线为界。西:山神庙以南以300米等高线与山神庙南弧形山崖为界,山神庙西北以庙南弧形山崖西端点向北转变处为起点以向北偏西的山梁为界,上至500米等高线,以500米等高线为界。至7号寺西侧古塔向西以古塔向西的引线为界上至550米等高线,向北以550米等高线为界。北以550米等高线为界。
    注:在I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古建筑、古建筑遗迹遗址、残墙断壁、墙基遗存、古代通路、桥石踏跺、山崖坝壁,均应给予妥善保护。在此地带内要保护古树名木,搞好绿化植被的同时要留出各文物古迹之间的通视走廊。
    Ⅱ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云水洞接待处西界。南至沥青路绿化带。西北至排洪沟。
    Ⅲ类建设控制地带
    Ⅲ1东至上方山管理处道路。南至台基坝阶挡土墙。西北至排洪沟。
    Ⅲ2东至沥青路绿化带。南至二七八医院用地南东西向坝阶及其延长线。西至175米等高线,北至沥青路绿化带。
    Ⅲ3东、南、西至排洪沟。北至现状台地坝阶。
    Ⅲ4东至二七八医院围墙。西南至沥青路绿化带。西北至圣水峪现状村边。东北至200米等高线。
    Ⅲ5东至沥青路绿化带。南至现状电线位置。西南至210米等高线。西北至排洪沟。北至沥青路绿化带。
    Ⅳ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沥青路绿化带。南至现有建筑群南端。西至175米等高线。北至Ⅲ2建设控制地带。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
    Ⅴ1上方山管理处地带:东北至现状管理处坝阶及平台端。东南至上山路。西南至与二七八医院分界。西北至平台上坝阶。
    在此地带内以保持现状为主,如确需增加新建筑时只能建低于7米的二层的建筑。
    Ⅴ2二七八医院地带:四至均以二七八医院围墙为界。
    在此地带内以保持现状为主,如确需增加新建筑时,只能建低于7米的二层的建筑,局部特殊需要时也只能建低于9米的三层建筑。现有高于三层的建筑,可维修使用。一旦成为危房需落地翻建时,应建不高于9米的建筑。
    Ⅴ3云水洞接待处地带:北、东、南至排水沟。西:北段至围墙。南段至沥青路。
    在此地带内以保持现状为主。如确需增加新建筑时只能建低于7米的二层的建筑。
    ㈢ 文物保护规划绿地:东、北以黄店乡与岳各庄乡乡界为界。东南自黄店乡与岳各庄乡乡界与棺材山南山丘东山崖相交处向南沿山崖绕过山丘向西南,沿山梁至南山头。向西偏南沿山梁下至450米等高线。(此线为上方山林场与岳各庄乡界)为界。西南、西以上方山林场与岳各庄乡界为界。(除在此范围内的I类地带、保护范围以外的地带为文物保护绿地)。
    在文物保护绿地内,不得开山取石、改变地形地貌,应加强绿化,在文物保护绿地内的古小路、桥、石、台阶等均应保护好,不得损坏。一般不得增建建筑。如有必需应经严格审批。
    ㈣ 规划绿地:东北至上方山林场与岳各庄原有界。东南至上方山管理处及二七八医院Ⅴ1Ⅴ2建设控制地带。西南:南段至200米等高线,北段至沥青路和排洪沟。西至云水洞接待处以西的山沟沿沟中心线上至350米高程后改沿山梁向上至600米高程与文物保护绿地西界相交。
    在此规划绿地内应保护现状,加强绿化。
三、白浮泉遗址──九龙池、都龙王庙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 保护范围
    1.九龙池:现状九龙池两个池塘及池壁及其上的石雕。池岸新建碑厅及碑亦为需保护建筑。
    2.都龙王庙:以都龙王庙围墙为界(庙墙与庙山门前的照壁为文物保护建筑)。
    3.龙山东南山坡的四合院:东南及东北、西南的前段均以现状平台为界(含平台向下的台阶踏步)。西北及东北、西南的后半段均以现状坝壁为界。
    ㈡ 建设控制地带
    Ⅰ类建设控制地带:
    东北以55米等高线为界。东南以现状坝壁为界。南、西、西北以现状龙山休养所围墙为界。(其中保护范围、Ⅴ2Ⅴ3建设控制地带除外)。
    Ⅱ类建设控制地带:
    Ⅱ1龙山南化庄通道以东地带:东:北段至龙山休养所围墙、南段至畜养场围墙。南至京密引水渠绿化隔离带。西至化庄公共通道绿化带。北至龙山休养所围墙。
    Ⅱ2化庄通道南端路西地带:东至化庄公共通道绿化带。南至京密引水渠绿化隔离带。西至北京百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西围墙。北至北京百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北围墙及其延长线。
    Ⅱ3龙山、凤山之间地带:东至龙山西北55米等高线。南至龙山休养所围墙西北角与京密引水龙山管理处围墙东北角连线。西至凤山东山坡60米等高线。北至凤山北坡60米等高线与龙山北坡55米等高线连线。
    Ⅲ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化庄村中心路。南至凤山北坡60米等高线与龙山北坡55米等高线连线。西至昌平自来水公司东围墙及其南延长线。北至昌平科技园区南侧路。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
    Ⅴ1龙山休养所内东南部:东、东南、西南至龙山休养所围墙。西北:南段至I类建设控制地带、北段至四合院保护范围。北至I类建设控制地带。
    此地带内只能建二层以下与现有建筑风格一致的建筑。
    Ⅴ2、Ⅴ3龙山上现有平房的两块台地地带:Ⅴ2约12米×28米,Ⅴ3约10×12米。以现状占地面积为准,不得再扩大用地。并需将建筑外貌改建为北京传统建筑形式,颜色为灰色调,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
    Ⅴ4龙山以西凤山以南地带:东:北段至化庄公共通道绿化带,南段至北京百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西围墙。南:东段至北京百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北围墙及其延长线,西段至京密引水渠绿化隔离带。西至凤山西侧至山峡村小路。北:西段至凤山东南坡60米等高线及京密引水龙山管理处北围墙,东段至龙山休养所围墙西北角与京密引水龙山管理处围墙东北角连线。
    在此地带内的建设,东南部靠近II类建设控制地带及京密引水渠绿化隔离带地区,应建成北京传统形式平房为主,局部可建少量高度为6.5米以下北京传统形式的二层建筑。向西北可逐渐提高,至与Ⅲ类建设控制地带及与凤山相接处可建低于8米高的建筑。
    Ⅴ5龙山以北地带:东至龙山55米等高线和龙山休养所西北围墙的交点与化庄东机电井的连线。南至凤山北坡60米等高线与龙山北坡55米等高线连线。西至现状化庄村中心路。西北至昌平科技园区环路。北至排水沟。
    在此地带内的建设、南端以北京传统形式平房为主,局部可建少量高度低于6.5米的北京传统形式的二层建筑。向北可逐渐提高,至北端可建至高度低于12米的建筑。
    Ⅴ6昌平科技园区以东地带:范围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已拨地界为准。
    此地带内的建设,只可建高度12米以下以灰色调为准的建筑。
    注:四至所指公共通道:应规划为不小于7米宽的路面。两侧各留出不小于6米宽的绿化带。
    ㈢ 规划绿地
    1.凤山规划绿地:北、东、南坡至60米等高线。西至80米等高线。
    在此规划绿地内,以加强管理为主,不得开山取石取土,不得破坏地形地貌,可适当绿化。山西坡应保持现状,不得再进行破坏。
    2.水上公园地区规划绿地:其范围和要求以昌平水上公园规划为准。但在以都龙王庙山门为圆心,以600米为半径的园内为文物保护绿地,在此范围内只能建极少量的北京传统形式的灰砖灰瓦的园林平房建筑。
    ㈣ 其它要求:京密引水渠北侧绿化隔离带西自山峡村路口东至京密引水渠转变处之间(约长2200米)宜设计为通透型绿化带,以利看到龙山全景。
四、古崖居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 保护范围
    北以古崖居洞沟北端775米等高线为界。东、西沿东、西山梁向东南、西南至775米等高线向北回转处以南,以洞沟两侧山梁为界向南下至洞沟山口。南以山口两山最近处自然连线为界。
    对保护范围内现存崖洞、寨门遗迹、山坡山石等均需按现状严格保护。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采取措施对山体予以加固。如需进行保护性建设需经市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有关部门按文物保护法审批,方可施工。对绿化植被加强保护,不宜增加和改变现状植被面貌。
    ㈡ 建设控制地带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
    东:自洞沟北山1072.0米高点山头向东南沿山梁(在保护范围以东部分约距保护范围500米左右)向南至约555米高程的水渠。南:东段以水渠为界,西段以连接水渠的小路为界(在山口前约距山口200-300米)。西:北段自洞沟北山1072.0米高点山头向西南沿山梁向下、遇有岔梁时,沿向西南山岔梁向下,至650米等高线山梁分岔处以下则以两岔间山沟中线为界。北至1072.0米高点(除保护范围以外地带)。
    在此地带内不得开山取石、打孔放炮,不得改变地形地貌。开矿挖洞。加强绿化植被,可建经济林、植果树等。在此地带南端575米高程以下部分平坦地区,可建部分旅游配套设施,建筑高度应以平房为主,可建局部二层,建筑形式外貌以农村旧民居形式为准,内部可建成符合现代要求的设施。
五、红螺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 保护范围
    1.红螺寺主体建筑群:东至红螺寺东路东墙(含下至东侧低地的踏步及台地)。南至红螺寺内南院墙(含山门前大坡道、护栏、护墙、及至原寺大门的甬道),西南及西界至红螺寺围墙。北至红螺寺围墙。
    2.珍珠泉为应保护水域,泉池不得缩小,应加强护岸整修及保护水质清沏,并应重点保护西、北、东三面地下水源头,不得打井取水,防止泉水枯竭。
    3.红螺寺东山坡的和尚塔为需保护古建筑物。
    ㈡ 建设控制地带
    I类建设控制地带
    I1红螺寺东山坡和尚塔:以和尚塔中心为圆心以30米为半径的圆范围内。
    I2老干部活动中心以南:东至老干部活动中心东围墙南延长线。南至怀柔公路。西至老干部活动中心西侧排洪沟。北至老干部活动中心围墙。
    I3芦庄东、西、北:东、西、北至怀柔公路及现状停车场2。南:东段至距停车场2西南边界及至怀柔公路(红螺寺向东路段)西边线20米宽以内地带,西段距至怀柔公路40米以内地带。
    在I类地带内只能进行绿化,不能进行建设。
    Ⅱ类建设控制地带
    Ⅱ1红螺寺西上坡台地:东至距红螺寺正门甬道西边线70米的平行线,南、西至排洪沟,北至红螺寺保护范围。
    Ⅱ2芦庄东部:东:北段至I3建设控制地带、南段至怀柔规划公路。南:东段至芦庄村南排洪沟,西段至距珍珠泉南端以南180米的正东西线。西:南段至芦庄村中排水沟,北段至I3建设控制地带。北:西段至I3建设控制地带,东段至规划停车场。
    Ⅲ类建设控制地带
    Ⅲ1怀柔老干部活动中心及其东侧地段:
    老干部活动中心以其四面现有围墙为界。
    老干部活动中心东侧地段,东至排洪沟西侧通道。南至现状停车场1。西至老干部活动中心东围墙。北至86850部队至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小路。
    Ⅴ类建设控制地带
    Ⅴ1红螺寺内东坡坎下及甬道以东地段:东、东南至排洪沟。西:北段至红螺寺保护范围,南段至红螺寺正门甬道。北:东段至红螺寺外围墙,西段至红螺寺保护范围。
    在此范围内保护范围以南部分应以绿化园林为主,必要时只可建极少量的一层北京传统形式的平房。在保护范围以东部分可建一层及局部6米以下二层的北京传统形式建筑(注:内部装修设备可采用现代化标准)。
    Ⅴ2红螺寺内甬道以西地段:东至红螺寺正门甬道。东南至红螺寺外围墙。南至新建牌楼大踏步。西至距红螺寺正门甬道西边线70米的平行线。北至红螺寺保护范围。
    在此范围内应维持现状,加强绿化和管理,保护竹林,不宜再添建建筑物。
    Ⅴ386850部队范围内:东、南、西、北均以部队现状围墙及与围墙连接的现状坝壁、挡土墙为界。
    在此地带内以维持现状建筑为准,如需添建只能建一层平房建筑。不能再扩大用地范围。
    ㈢ 文物保护规划绿地
    东:北段自811.62红螺三角点向南至243.00高点之间,以城关镇乡与范各庄乡界为界,南段自243.00高点以下沿向南山梁下至100米等高线后沿100米等高线向西向南。东南:北段以100米等高线为界,中段以东山头153.65高点与南山头140.57高点连线为界。南以南山头南山坡100米等高线为界,至100米等高线向东北回转的西端点处向西下至芦庄村内排洪沟。西:以自北端813.90高点向南沿山梁下至500米等高线,500米等高线以下沿向西南的岔梁下至珍珠泉以西山嘴的100米等高线南端,连接西山丘100米等高线北端,再向南沿100米等高线接至南界为西边界。北至813.90高点与811.62红螺三角点之间的山脊。
    在文物保护规划绿地内,不得开山采石,改变地形地貌,不能进行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对必要的建设项目必需作出景观设计,严格控制,审慎研究后,确认对文物景观和选址环境不伤害时才可由有关部门审批建设。
六、番字石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
    ㈠ 保护范围
    1.村中崖壁石刻:东南至村北山洪沟上小桥的桥头小路。西南至番字牌村中沥青路。西北至石刻石壁西端有现状平房的平台上沿。东北以石刻石壁的山嘴东北崖脚为界。
    2.村医院后山坡上孤石石刻为保护石刻。
    ㈡ 建设控制地带
    I类建设控制地带
    以医院后山坡石刻孤石为圆心,20米半径的圆范围以内。
    II类建设控制地带
    东、北以现状平房的平台东、北崖脚为界。南至平台上沿。西至现状平房西山墙及其延长线。(II类建设控制地带约为35米×35米方形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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