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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 者: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出  处:
发布时间:2007-01-06
字体:[增加 减小]
正  文: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5号)。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七年一月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省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强的经济支撑,但同时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一些历史遗迹、遗物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濒临消失,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有效抢救和保护我省的文化遗产资源,是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保护文化遗产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结合我省实际,遵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自身规律,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保护和传承的关系,坚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我省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保留和展示,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繁荣和发展,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开展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确定保护项目,通过科学认证和评审遴选,公布一批省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命名一批传统文化之乡、传统文化传承人,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项目;编制《陕西省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基本建立陕西文化遗产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
  到201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建立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社会团体和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建立以群艺馆、文化馆(站)为主体的具有陕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逐步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
  三、切实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切实做好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特别是对被忽视或还未认知文物资源的调查,廓清文物家底。制订周、秦、汉、唐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力争成为国家级规划;做好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和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落实保护责任主体。认真做好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化工作,依法进行备案。积极做好跨国联合申报丝绸之路(陕西段)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工作。
  (二)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全省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立项前报文物行政部门,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调查、勘探完毕,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有关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手续。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着力抓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秦始皇陵遗址公园、陕西历史博物馆改造、延安革命旧址维修保护等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对文物的“复建”要依法严格限制。加强工程管理,制订和完善各种文物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从事文物维修、保护修复等单位和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等级认定,减少人为因素对文物的破坏。
  (四)切实加强大遗址的保护工作。要充分认识大遗址保护在我省的特殊地位,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做好汉长安城、唐大明宫和统万城遗址等保护项目,以及古都城、帝王陵、长城等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保护项目的实施工作,把大遗址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大遗址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积极引导遗址区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加强对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的制订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应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继承,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在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快制订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法规文件,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博物馆现代化建设。鼓励建设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小博物馆,确保文物藏品得到集中、有效保护。加快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不断完善文物藏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实施馆藏文物数据库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项目,切实改善文物藏品的保存环境。进一步加强藏品的科学保护技术研究,提高文物藏品保护的科技含量。加强馆藏文物研究,探索更多新的文物展示方式,特别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陈列展示水平,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的转化。建立文物类博物馆讲解资质认定、审核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受众群体,规范讲解管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落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参观减免票规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规范文物流通秩序。加强对文物流通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拍卖、销售文物,应当事先报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省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拍卖的文物应当出具批准文件,对允许销售和禁止出境的文物,应当分别作出标识。省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文物商店拟销售或者拍卖企业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购其中的珍贵文物。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擅自经营文物拍卖活动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文物交易,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流通有序发展。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加强销售、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严格出入境文物的审核监管,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八)依法理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管理体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着力改革事业单位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转换文博单位机制,增强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活力。
  (九)扎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预案、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文物安全队伍建设,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科技水平。完善田野文物管护机构,建立群防网络和信息沟通机制。落实馆藏文物安全责任,推进文物风险等级达标,全面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适时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公、检、法机关及海关等部门追回的涉案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我省的普查摸底工作从2006年开始,到2007年底结束。普查工作由全省各级政府领导,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群艺馆、文化馆(站)进行普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普查工作要统一安排,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培训,各市、县(市、区)分别实施,有序推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普查结束以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普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市、县(市、区)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目标。全省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订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政府批准公布。
  (四)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市、县(市、区)要抓紧对本地区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项目的重要传承人和传承的重要代表作及技艺重点进行抢救,并积极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群艺馆、文化馆(站)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征集收藏、研究保护、展示弘扬中心,收藏的实物和资料是珍贵的国有资产,要创造和改善保管展示条件,进一步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要坚决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或出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加强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和利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村镇和地方,要建立文化生态区,列入保护名录,制订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予以实施,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城市旧城改造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空间。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创造条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制度。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动传承保护和传播利用工作。
  (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保护的核心,活态传承是保护的重点。对列入各级政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以传承人为中心,建立命名、表彰、扶持的制度和政策。加强保护和传承试点工作,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个人)进行传习活动。加强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五、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建立陕西省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树立大文化观念,加强协调,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健全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修订颁布《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研究制订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尽快制订和完善基建、维修、文物流通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环境。省、市、县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强化责任追究,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而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五纳入”,切实保护文化遗产。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五纳入”考核和监督体系。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按一定比例增加。要加大重点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费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财政、税务部门要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拓宽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赞助和参与博物馆事业,建立健全博物馆等公益性单位的资金多元投入机制。依托陕西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积极策划有国际影响的文化活动,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
  (四)重视人才建设,增强科技创新。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借助我省高等教育优势,实施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工程。广泛吸纳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技术和资金,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增强科技创新意识,研发新技术,推广新成果,为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国务院《通知》规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全省各级政府和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相关的学术交流、专题讲座、陈列展览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满足人民群众接触和感受文化遗产的需求和愿望。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探索新的运作和宣传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知识,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政策和措施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和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促进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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