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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 者: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出  处:
发布时间:2006-12-26
字体:[增加 减小]
正  文: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保护好这些珍贵资源,对于挖掘历史文化,打造文化强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首善之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的大规模建设,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些重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名村镇、名街区的历史风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导致了一些文化遗产信息的永久性消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如下: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按照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真实性、环境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主动保护。
  总体目标:到2010年,市、各县(市)、区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全市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二、进一步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做好文物资源的摸底调查工作。各级文物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全面开展我市文物资源信息采集工作。普查登记各级别文物,尤其是对被忽视或未被认知的文物资源,要彻底调查,摸清家底,并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同时,抓好现有文保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工作的落实,并将“四有”档案编订成册,建立电子信息库。
  (二)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认真抓好全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工业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工作。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法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应在省、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做好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正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赵县、中山灵寿故城、井陉窑遗址、台西遗址、正太饭店旧址、“309号”院旧址的规划编制和保护利用工作。当前,特别要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旧址(小灰楼)修缮进程,力争在2007年完成主体修复,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60周年纪念日之前,建成“中国人民银行纪念馆”、“河北钱币博物馆”,并正式对外开放。
  (三)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城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普查调研、规划编制和紫线划定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并积极做好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推荐、申报工作。凡被纳入紫线范围内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被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名人故居、历史民居、公共建筑和临街店铺等文物古迹,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原则,实行强制性保护。在保护文化遗产本体的同时,还要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当前,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依托正太饭店旧址、大石桥、石家庄解放纪念碑,谋划筹建历史文化广场;将民生街、电报局街等近代遗存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好灵寿、井陉、平山等太行山区县以及正定古村落、名人故居、历史民居。力争到2010年,基本完成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广场)的保护、整治和利用工作。
  (四)做好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完善田野文物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加强安全防范队伍建设,使田野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对在原地无法保护且价值较高的文物,可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将其移至安全条件较好的场所集中保管。坚决打击损毁、盗窃田野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南水北调工程,做好我市沿线区域抢救性文物考古发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长城保护条例》,做好井陉、平山、灵寿、赞皇境内长城的保护工作。
  (五)做好文物维修保护工作。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建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跟踪监测制度,完善文物维修工程审批程序以及招投标、勘察设计和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管理、监理和验收等行为。到2010年,完成市区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濒危文物的修缮和保护利用工作,确保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险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基本无险情。
  (六)做好大型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先发掘,后建设”的原则,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考古勘察、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要划定文物保护区。凡涉及重点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紫线划定区及占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均应实施文物调查和勘探发掘。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和监督责任,在未经审核批准的文物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建设项目。
  (七)做好工业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工作。针对工业遗产保护中存在的认识不足、家底不清、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抓住城区大型企业“退二进三”的契机,对大兴纱厂、铁路大厂、井陉煤矿等重点工业遗产进行调查、评估、认定,建立工业遗产档案。在此基础上,依据《文物保护法》,有重点地开展抢救性维护工作。同时,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八)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申报工作。对现有或新发现的有价值文物,要及时做好升级申报工作,力争到2010年,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达到380处以上,文物保护点达到1500处以上。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积极谋划和推进赵州安济桥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正定古建筑群正式列入世界遗产预备项目名单工作。
  (九)加强博物馆建设与管理工作。以抓好市级博物馆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博物馆建设。2010年以前建设一座标志性的市级博物馆,有条件的县(市)也要力争建设一座博物馆。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建设一批民办博物馆和行业特色专业博物馆。筹建一座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的市级文物中心库房和若干座县级文物库房。加快藏品登记、建档工作,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实现馆藏文物信息化管理。积极开展全市博物馆达标竞赛活动和文物库房风险等级达标活动,完成各级文物库房风险等级达标工作。加大文物征集力度,尤其要加大对近现代和当代与人们生活相关的物品、民俗文物的征集力度。
  不断提高展览质量。2010年以前,市博物馆和有条件的县级博物馆,都要推出反映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的基本陈列。积极引进和举办高水平的艺术、科普等精品展览,尤其是对青少年有教育意义的展览。加大科技投入力度,运用声、光、电、多媒体等先进手段,增强展示效果,提高展示、展览水平。各级博物馆要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减、免费开放,努力把博物馆办成珍藏历史、启迪未来的公民终身学校。
  (十)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和流通,力争建立一个与省会城市相称,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大型文物流通市场。鼓励引导民间文物收藏爱好者建立和发展收藏协会等民间文物中介机构,加强与民间文物收藏组织、个人的联系和合作。
  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依法严把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建立文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完善打击各类文物犯罪的协作机制,严厉查处盗窃盗掘文物、擅自设立文物商店和拍卖文物、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交易,确保文物流通市场有序发展。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加强销售、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
  三、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利用两年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地记录,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县(市)也要制定相应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重点,提出长远和近期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之中,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保护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05)56号)精神,研究制定评审标准,确定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以政府名义进行公布,逐步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国家和各级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管理和保护。市及各县(市)、区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档、保护、管理、研究、宣传以及人才培训等工作。
  充分利用各级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进行保护。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新建设施用地,政策允许划拨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要适当给予优惠。
  (四)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要突出重点,着力做好“石家庄丝弦”、“井陉拉花”、“耿村民间故事”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打造工作,形成在国内独树一帜、具有石家庄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力争到2010年,完成石家庄丝弦传统剧本和曲谱的收集整理工作,恢复丝弦代表性剧目。在市艺术学校设立丝弦科,培养一批丝弦艺术人才;建立耿村民俗博物馆,出版《耿村一千零一夜》等民间故事丛书;筹建井陉拉花展示中心,建立拉花艺术学校和培训基地,举办拉花艺术节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鼓励传承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对已被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鼓励、资助等方式,扶持传承人(团体)开展宣传、展示、培训等传习活动。鼓励和支持在中小学校开展民间艺术教育。对被省、市命名的民间艺术传承人(团体),特别是濒危项目和濒危流派的传承人(团体),要责成传承人(团体)在一定时间内培养出一批新的传人。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成立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杜绝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将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目标纳入县(市)、区领导考核责任制。
  (二)加快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要制定出台地方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抓紧出台《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基建、维修、文物流通等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环境。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较多的县要建立专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而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财政要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安排适当数额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和文化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杜绝侵占、挪用等现象。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人事、劳动、文化等部门要建立专业人才引进培养管理机制,及时引进、培养所需的专业人才。市、县两级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引进非专业人员,新进专业人才必须达到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要着力培养急需的中级业务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力争到2010年,中级以上专业人员数量达到单位正式在编职工人数的30%以上。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开展经常性的文化遗产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举办好一年一度的国家“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古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和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我市的文化遗产家底和博物馆风采。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展览,进一步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司法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知识,引导和培养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和热爱,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石家庄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林智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杨智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惠周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耀峰       市文化局局长
  成员:
  倪华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
  段文        市政协学宣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
  李振章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韩保来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联军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纪根庄       市公安局副局长
  甘国云       市民政局副局长
  任飞        市普法办主任
  赵志卿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晓临       市规划局副局长
  师吉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援朝       市建设局副局长
  孙宏普       市交通局副局长
  薛运田       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宋春元       市环保局副局长
  商业南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刘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狄运武       市绿化办副主任
  王树生       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正军       市文物局局长
  张若丕       市法制办副主任
  袁春龙       石家庄海关副处长
  尚秀伟       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重大举措;协调解决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重点项目建设、总体宣传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耀峰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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