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 >>
好人无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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