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长城事
 任百姓评说 

2006-09-25 Mon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就《长城保护条例(草案)》接受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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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就《长城保护条例(草案)》接受专访

同为世界文化遗产,长城之所以又不同其他,是因为长期以来它已经被视为中华民族的象征。

近年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长城立法工作终于有了圆满结果。9月2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将于近期公布并施行。中国文物报记者随即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对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进行了专访。

  

记者:近年,您在全国文物局长会议和国家文物局局务扩大会议上具体介绍全国文物工作健全和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情况时,都提到了《长城保护条例》——国家文物局目前法规建设的重中之重。现在,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请您介绍一下这个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单霁翔:2002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提出要抓好4项基础工作,其中一项就是法制建设。应该说,4年来我们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国家文物局和全国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了文物法制建设力度,文物保护的建章立制进程明显加快。我们同时也认识到,这项基础工作是长期的工作,要长期抓实抓好,要继续扩大其成果。我们要克服种种困难,建立起《文物保护法》统领下的,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法规体系,这是非常艰巨和长期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在当前强调依法行政时代对我们工作形成真正的指导和规范。去年年底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也要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我们现在正在尽最大努力使我们的立法工作更加讲求科学、讲求实效。

  

《长城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是近年来国家文物局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项工作中,国家文物局一直努力把国际和国内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的优秀成果吸收进来,也特别注意把国家新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用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04年12月,国家文物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长城保护条例(送审稿)》。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文物局先后征求了25个中央单位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3次邀请法学、文物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就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措施以及送审稿与《文物保护法》的关系等进行论证。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文物局还分别到北京、河北、山西、陕西等地实地调查研究,对有关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文物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形成《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在各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记者:《长城保护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一个大家感兴趣的问题:既然已经有了《文物保护法》,为什么还要制定《长城保护条例》?请您谈谈制定《长城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单霁翔:2002年10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和2003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对长城的保护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省份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面临着一些特殊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因工程建设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比较严重;二是有的地方进行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三是有的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有”措施(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难以得到很好的落实,部分长城段落至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四是有些村民、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也对长城造成较大的破坏。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对长城的利用行为,针对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有必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一部保护长城的行政法规。

  

《长城保护条例》的制定,其意义还在于我们在综合性法规之外有了针对单项文化遗产地的国家专项法规,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突破。考虑到长城极其重要的国际影响,《长城保护条例》的制定也必将进一步彰显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信心和决心。

  

记者:请问制定《长城保护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单霁翔:《长城保护条例》总结了近年来长城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责任;三、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明确长城利用单位的责任,设立长城保护员制度;四、对长城的利用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旅游区的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备的条件。

  

记者:《长城保护条例》确立了哪些主要制度?

  

单霁翔:《长城保护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有: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对长城旅游开发活动加以规范的制度、长城“四有”措施的落实制度、长城保护的社会参与制度。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是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要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建设与长城保护的矛盾,必须关口前移,在基本建设的规划、立项阶段充分考虑长城保护的需要。为此。条例规定: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保护的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条例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为了对长城的旅游开发进行规范,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已采取“四有”措施;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备案程序,并明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关于长城“四有”措施的落实,条例规定了长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落实长城“四有”措施方面的义务:一、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公布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三、建立长城档案;四、确定长城的保护机构。针对有关地方政府在落实长城“四有”措施时标准和尺度不尽相同以及相互推委、扯皮等情况,条例规定: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之所以要确立长城保护的社会参与制度,是因为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必须调动社会力量。为此,条例规定: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二、被确定为保护机构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三、根据部分省市利用护林员、土地承包户等保护长城的实际做法和经验,条例规定: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的,可以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记者:我们注意到,目前有许多长城段落还没有被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条例对此有无具体要求?

  

单霁翔:长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文化遗产地,早在1987年就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由于历史原因,长城的许多段落目前尚未被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至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制度不能有效地适用于长城保护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要将长城各段落依法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确保《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在长城保护工作中得到有效实施。当然,我们期望通过艰苦的工作,长城各段落能够全部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记者:《长城保护条例》公布实施后,国家文物局对贯彻落实这个条例的规定有什么要求?

  

单霁翔:《长城保护条例》是长城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长城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必须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为此,真正树立条例的权威性,真正学懂学透条例的具体内容,自觉依照条例的规定保护长城,是我们当前有关工作的目标。所有与长城保护工作有关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首先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学习这个条例的各项内容。当前长城保护的各项工作,也要以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明确的部署和安排。国家文物局将组织开展《长城保护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执法检查活动,严格以条例的要求规范和部署全国的长城保护工作。我们也要求地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条例的贯彻实施方面花大力气,取得实效,使《长城保护条例》能够真正规范长城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

中国世界遗产网


转帖于 2006-09-25 01:33:35 发表在分类:长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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