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长城定义的难题(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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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城定义须符合如下内涵
上文,我们已经分析了长城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我认为,长城定义须符合如下内涵:
1、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定地域内。
⑴只有在中国传统文化地域内,才有可能出现长城。我特意提到传统文化特定地域,一是要将入主中国,并融入中国文化的少数民族朝代所建筑的长城包容在内,二是要说明中国文化是在东亚农耕文明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文化,只有在这个特定的文化地理背景之下,才能出现长城,这是其他地域所不能具备的。游牧民族只有在接受了中国文化之后,才能建造出长城。这也是我国民族大融合的趋势。
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山国,属于游牧的白狄别种,它融入了华夏文化,并称臣于周王,得到了认可,最后才有农耕文明的中山长城出现。鲜卑族的北魏及其他北方少数民族朝代也是按照传统方式建造了长城。
中国,首先是文化的中国,然后才是地域的、血缘的。正所谓“诸侯用夷礼则夷狄之,夷狄进于中国则中国之”。(《韩昌黎文集·原道》)
因此,在长城定义中,这一点必不可少。
⑵传统文化涉及到的地域,视时间、朝代的不同而有所变迁。
⑶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的主要内涵源于周文化。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承袭的是周文化,仍然是传统文化的核心。
秦代虽“罢黜百家”,但不会另外创造出一种崭新的文化。法治的变革,是制度层面而非文化层面的变革。它仍没有摆脱礼乐、宗法等周文化的内涵。
⑷周朝在共同的文化基础上一开始就是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当时管理国家的方法是实行分封制。周王分封各诸侯国,国君们都尊周王为宗主,他们在各自的疆域划定了边界,一些诸侯国建筑的长城虽然是建在“国”的边界,但仍然处于大中国范畴之内,这与现在国家的概念有本质的不同。但是,在这个诸侯国的内部,君主的意志等同于周王的作用,这一点也须说明。
2、是国家的行为。修造长城的命令必须出自君、王、皇、帝,并举其国力而为之。
3、以军事防御为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只有高大的城墙,才能阻隔内外,才能阻挡对方的甲兵、辎重、马匹的进入。一些地域出现以传警为目的、较系统的烟墩、烽燧,并无城墙建筑,当地虽驻有少量士卒,但其任务并非是阻挡入侵,因此不能纳入长城防御体系。烽燧传警西周便已有之,它只是古代军事防御体系其中的组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长城防御体系。
4、连续性墙体建筑。我们不必设定墙体的建筑形态。墙体由于地形地貌的原因被临时阻断,某段虽以山险、河险为墙,人工的建筑只能看到烽燧、墩台等,虽未见到墙体,但长城只要持续出现,就不会影响其保持连续的特质。这里的山、河属于长城的替代。
我们不需要设定建筑材料的条件。古代建筑材料是以土木砖石构成,古人不会使用传统的木架结构去修造长城,然后等待对防的火攻,再然后等待木质腐烂更新。
我们既然设定长城是国家的行为,墙体在其疆界的建筑长度必然很长。假若我们主动设定其长度,只能将自己束缚而终不得其要领。
5、建筑在边境,亚边境地区和民族交汇易冲突地带。
需要说明的是,秦以前和秦以后的长城,虽然同属军事防御性质,同时也可作为边境线的识别标志,但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秦代及其以后的长城主要是防止游牧民族的入侵。因此,这一时期的长城应当是建筑在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交汇地带,集中于我国北方。这样,我们就抛弃了秦以后国内因各种矛盾在南方一些地区修建的所谓“长城”。
“亚边境”一词,是本人受到启发自创的词汇,但大家一看就明其意:在次于、邻近边境的内侧地区建筑的长城。
历代以来,游牧民族的侵掠并非到达长城脚下便止住脚步,他们需要向纵深发展才能达到目的。这样,长城会在内侧出现第二道、甚至第三道,这类似于军事上的缓冲地带。因此,我们在定义长城时,不能将非边境的长城排除在外。
我国北方长城沿线属于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的交汇地带。这个地带并非象长城线那样清晰,它们是相互交叉渗透的,长城内外都会发生军事冲突。
因此,明长城除建在边境外,还在易冲突地带和距边境很近的北京周边建筑了次边,这是很重要的,必须要阐述清晰。
五、长城定义之前,需澄清的几个认识问题
长城定义问题一直困扰着长城专家和长城文物界人士。我们必须要找到症结,问题才能得到破解。本文开始谈到的问题虽然也是困难,但属于表象问题。
1、正确区分我国各朝代在边境和其他地区的各类军事防御体系。我国各朝代的军事防御体系纷繁复杂,虽以长城体系为主,但不止于长城一种。因此,长城体系决不能等同于全部的军事防御体系,要将两者加以区分。
2、我们界定的是长城,而并非是长城文物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因此,在界定长城时,我们务必抛弃这个固有的框架。当前,各级长城文物管理部门实际管辖的一些类似于长城功能的军事防御体系,在这里一定不能与长城体系相混淆。
3、必须重新界定长城文物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上述阐述的两点,是长城文物部门对长城定义迟迟不能出台的最大的症结所在。目前,长城文物管理部门实际管辖的并不只长城一类,而是涵盖了我国各朝代军事防御体系的遗存。我们意图要说明长城,又要顾及其他军事体系,想方设法将管辖的范围全部涵盖进去,如此终为其所困。
因此,长城部门的管辖范围应当重新界定,这对于定义长城有很大帮助。我们应将管辖范围在文字上扩展到边境、亚边境地区和农耕、游牧民族交汇易发生冲突的地带所建筑的军事防御体系。
实际上,长城部门早已在做此项工作,我们只要在文字上界定便可。重新界定范围后,长城部门的名称仍然冠以长城,这是由于军事防御体系是以长城体系为主体,我们早已熟悉和认可了这个名称。长城是我们的特色,当然不能抛弃。
诗书于
2005-06-08 23:15:37 发表在分类:
明边专论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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