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眼,孙志刚之死已经是三年前的事情了,在家乡——湖北省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他坟头上的青草也已经经历了三枯三荣!按照古礼,三年之丧,亲人们再祭一次,这个人就从现实世界里真正消失了。可是,孙志刚却是很特殊的;他的死后来演化为一起以他名字命名的事件——“孙志刚事件”,导致了这个国家的一项适用了21年之久的法规的废止,更引发了全国性的对于人权以及法治、宪政问题的关注,其中提出的不少问题至今尚萦绕在人们的心中。媒体的广泛报道让孙志刚的悲剧广为人知,报纸上刊登的那幅弟弟捧着哥哥的遗像、老父亲在旁边满脸泪水、痛不欲生的照片让人无法释怀。所以,尽管时隔三年,这位活着也还不足30岁的年轻人仿佛仍然在我们的面前,急迫地注视着这个世界的变化。
时间像潮水,它冲刷着人们的记忆,可是也撞击着人们的心灵。
当《南方都市报》终于冲破重重阻挠,于 4月25日发表了记者陈峰、王雷的长篇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靠着“非典”蔓延引起的媒体管理上的开放,也凭借着网络技术发展的东风,“孙志刚事件”引发了全国乃至许多海外媒体的报道浪潮。网络世界里更是谴责之声汇聚成巨大的抗议浪潮。人们不禁要质问——
为什么收容遣送站会从一种据说是以“救助”为初衷的机构蜕变成一种残害人权的机构?为什么最初对象仅限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而后却不断扩大,连孙志刚这样有明确身份和工作证明只是还未来得及办暂住证的人员也可以被收容?用暂住证来限制人们在自己国家里的流动是合理的么?
随着讨论的逐渐深入,一些涉及到更深层次的体制问题也开始显露。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三位博士毕业生许志永、俞江、滕彪以其专业的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大问题。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宪法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规范(第8条第5项),而所谓法律,只能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者。然而,“收容遣送办法”只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却可以成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到“孙志刚事件”发生时,立法法已经生效近三年了,我们却没有作出任何努力去消除“收容遣送办法”以及其他类似法规与立法法之间显而易见的冲突。5月16日,三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
除了法规涉嫌违宪的问题外,广东方面已经开始的调查也引起了人们的忧虑。很明显,作为这起事件的发生地,广东以及广州的有关部门本身就是利害关系者。由它们进行调查,中立性是大可怀疑的。更重要的是,调查不应仅限于孙志刚之死本身,而是必须扩展到整个收容遣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情况,以及今后应当设计怎样的制度。这样的调查显然不宜由广东地方来进行。不久之后,在天则经济研究所组织的一次针对这个事件的座谈会上,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和我都觉得,必须提起一个倡议,力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第75条赋予它的一个职权: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于该事件以及“收容遣送办法”的实施状况进行专门调查,之后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一揽子报告。这样,就有了5月23日我们五学者联合署名的建议书。
至今我还清楚地记得那一段风风火火的日子。媒体采访,电话不断;网上做客交流,深夜奋笔疾书。我们都期待着孙志刚年轻的生命能够唤醒国人的人权意识,换来中国宪政的起步。到了6月18日,消息传来,国务院办公会议决定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没有强制、摈弃暴力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了21年——恰好跟82宪法同龄——的这一法规终于寿终正寝。
数以十万计的被收容人员转瞬间获得了自由,各地收容遣送站纷纷摘下了牌子,昔日人满为患的宿舍里已是空空如也。
因为一个公民之死,导致一部法规的废除,这在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网络上早已是欢声雷动,好评如潮。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在许多人看来已经画上了句号,成为记录新一届政府亲民爱人的辉煌篇章。
但是,我的心里却隐隐有些不安。一部法规废除了,可是,其他数以千计的法规中间还有不少问题。违宪审查制度不建立起来,则这样的问题都通过个案式的方式解决,必然是成本极高,非现在人大模式所能够胜任。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最终也没有设立,这种国外议会行使权力过程中使用频度极高的机制,在我们这里仍然还停留在纸面上——我们的宪法实施已经将近四分之一世纪了!
在孙志刚三年之祭到来的时刻,我们再一次表达对屈死者的怀念,也表达对于走向宪政的祖国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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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博客专栏
本帖由 火箭人 于2006-12-21 09:49:47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