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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索事件”的报告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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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该事件的详细情况,请参见下面的报道链接。
2、发生在小站头上的具体情况:五月初我接到“中索”的电话,要求续签合同并续费。我要他们把合同邮寄过来,并告诉他们我的新地址,他们说已经寄到我的旧地址了,要是没有收到的话他们这就派人上门来签合同并收款。5月9日在我办公室接待了“中索”派来的人员,续签了合同,支付了服务费。我索要发票时,给我出具了一个收条,上注明5月17日前将发票寄给我,署名“刘丹”。5月17日未收到发票,打电话到“中索”已无人接听。5月19日发生断网,火箭联系“中索”技术人员也没人接电话,上网一搜才知道“中索”5月14日出事了,人去楼空。
3、关于对小站网站的技术影响,6月30号服务器已迁到了新的托管服务商机房,现已可以正常使用。除在搬迁当天断网半天外,技术上应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网速是不是变慢了?技术上的事火箭补充吧)。
4、关于对小站的财务影响,5月9日续的一年的费用,实际我们只享受了一个半月,其它十个半月的服务费如果追不回来,我们就要损失掉3150元。服务器迁到新的托管机房后,要重新建立新的合同关系,需要重新支付服务费。这样,我们为2008.05.19 - 2009.06.30期间支付的服务费合计将达7800元。刚成为万元户的小站,又得从头重新开始,令小站已实现2007年度收支平衡并有所积累的财务状况变成2008年度可能会是年度赤字,但不至于“破产”,咱还有点家底的。
5、关于已付费用的追讨,根据现在了解到的情况判断,有两种可能:
一是“中索”公司的公司行为,即正常续合同收钱在先,公司出事在后。既然现在“中索”无法继续经营了,所有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对“中索”清算。其中最大的债权人是网通,其债权高达二百多万。现在“中索”的资产有多少不得而知,这种“二房东”性质的公司,没有什么固定资产,况且“中索”尚拖欠员工工资,有关清算的法律规定员工有优先受偿权。所以,通过清算按比例追回已付服务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是原“中索”人员的团伙行为,即明知“中索”已经没有履约能力而签订合同并收取服务费,这就构成了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不同于合同纠纷,合同诈骗将根据刑法处理,而合同纠纷则按民法处理。我觉得按合同诈骗性质来处理对我们有利。
我先到“中索”所在地的管片天华路派出所报了案,天华路派出所接到的同样报案已经很多,但他们认为是合同纠纷案,只做登记。当时我了解的“中索”情况还不全,所以无法证明是合同诈骗性质。
这个案子里有一个时间点非常关键,就是到底“中索”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丧失履约能力的,如果能证明他们在跟我签约之前根本就已经没有履约能力,那么合同诈骗一定成立。从新闻报道上看到“中索”应该在5月9号前很早就跟网通没有关系了,也即“中索”没有权再转租网通的机房给我们。据于此,我觉得应该能进一步找到证据,证明是原“中索”的人实施了合同诈骗,所以又到诈骗实施地管片的麦子店派出所报了案。麦子店派出所也做了登记,但要我到分局经侦队报案。麦子店派出所替我联系了分局经侦队,答复说案值太小,没有到一万元的立案标准。
下一步的追讨行动寄希望于更多的受害人都去报案,这样也许能并案处理,那就肯定能达到立案的最低标准了。
最后,我要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如果签约续费当天我要是把“刘丹”的身份证复印下来,或坚持没有发票就不续费的话,就不至于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就不会造成对小站来说是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在已经从原“中索”的人了解到“刘丹”确有其人,是“中索”财务部的人。只要有一点线索、有一点希望,我一定尽力去追讨。另外,我也很痛恨这些走歪道的小毛贼,宽容大度就是对他们的纵容,所以这个真应该较一较。
本贴最后一次由好人无用修改于2008-07-02 04:30:16
中索事件的一个报道
本帖由 好人无用 于2008-07-02 03:37:58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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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案: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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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案,我认真咨询了有关人士,情况如下:
1、此案如果较为顺利,可定为普通诈骗。前提是:该人承认明知网络将要中断,却有意以续约为由骗取钱财。但生活中,如果找到该人,该人绝对不会如此承认。因此,普通诈骗很难定性。
2、按照现实掌握的情况看,续约后,小站仍然运行了一个半月,说明该人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中途单方终止了合同,属于合同纠纷(经济纠纷),这种情况只能到法院民庭诉讼。
3、如果得知该人利用上述手段骗取了若干网站、公司等的钱财,可联络其他人共同到朝阳分局刑侦支队经济分队报警。如此比较妥当。
本帖由 诗书 于2008-07-03 23:07:04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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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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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实际立案标准是3000元,已经够这个数字了,当地派出所就可以立案,但是否能够定性诈骗还要看具体细节,总之很困难。
经济纠纷一万元立案是属实的。各个分局的经济分队目前都有大量的报案,一二十万的案子很难排上队。
本帖由 诗书 于2008-07-03 23:18:51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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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啊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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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数字的谐音已经是不祥之兆了
好人不要自责,你和火箭都已经尽了力,现在最大的希望就是这些奸商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帖由 老狄 于2008-07-02 20:50:09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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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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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名片 觉着中索和网通有很深的关系 要不也不会在网通大楼里办公 还用他们的标志。
如果是网通跟中索中止了业务关系应该在第一时间公示出来,以免更多的用户受损失,否则就是失职。
因为用户可能都是因为网通的这个牌子才接受中索服务的,所以网通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本帖由 一世无城 于2008-07-02 11:56:29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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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另一条解决问题的方法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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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受害者主张以维权思路解决问题,跟你的想法一样,即向网通维权。
我们比较幸运的是,手续齐全,机器已经从有争议的二层机房取出来了,我们的机器不再有被扣押或断网之忧。
目前网通没有直接侵害我们的权益,没扣我们机器,没断我们网,所以向他们维权的方法可能不太适合我们的情况。网通对“中索”监管不力,且没有在第一时间将他们和“中索”的纠纷告知我们这些最终用户,害得我们上当续了约,他们确实存在过错。
本帖由 好人无用 于2008-07-02 13:17:06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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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诚信与市场的监管,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基础!向好人致谢!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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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由 纳木 于2008-07-02 11:01:46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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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报案很好。网上也要追索这些人,公布他们详细情况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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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本帖由 大鹰 于2008-07-02 07:47:01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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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为大家做的已经很多了,不要这样自责!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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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毛贼早晚必受惩罚,我们这些一直在小站享受幸福生活的人要真诚地对您说声感谢!
本帖由 小虎 于2008-07-02 07:41:14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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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小虎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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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有点撮火,
让这帮小毛孩子给耍了.
钱不多不少,
不理他们吧,咽不下这口气,
追查他们吧,公家还不给立案,
自己侦查吧,特耗精力,
NN的!
本帖由 好人无用 于2008-07-02 17:38:15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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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刘丹丫的发人肉搜索论坛去 | [关闭] [编辑] [删除] [管理] [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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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由 方舟 于2008-07-03 07:18:21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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